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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ES访问学者与开放基金管理办法(2018年4月更新)

发布时间: 2018-04-13

一、课题有效期、终止及延迟

1.  课题有效期:

a)   基金课题自获批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课题批准后一年内。

b)   课题执行期限超过一年的,以执行期限为准。

2.  课题延迟:

    课题如无法在一年内(或执行期内)按时完成,受资助者务必于课题有效期内提交延迟申请,经实验室批准后,方可延期使用。没有及时提交申请的,视为课题已按计划实施,一年后,剩余经费将被收回。

3. 课题终止:

a)   研究课题因故无法继续进行,或课题在执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合理原因时,申请人须向实验室提出终止申请。

b)   已超过项目的截止时间而学者仍未到厦开展工作,课题自动终止。


二、经费报销与管理

1. 学者须至少连续在CEES工作3天以上方可领取生活津贴(低于3天的需要进行累计),以往返机(车)票复印件上的日期为依据计算;由厦门大学代办纳税手续。

2. 科研配套经费使用规定

a)   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预算支出,并符合厦门大学的财务规定。

b)   课题经费仅限于在厦门大学进行财务结算。

c)   课题经费可用于资助与课题直接相关的费用,包括:交通费、材料费、小型仪器购置费和改装费、测试费、必要的野外调查采集费及文章版面费等。不能用于参加会议。

d)   “版面费”是指发表署名受我实验室资助的文章所发生的费用。

e)   课题研究结束后,所剩余的经费、原材料、零星器材和自装设备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,不得带走或他用。


三、后勤安排

1.访问学者直接联系CEES合作者安排访问行程;委托合作者或自行购买往返机票及预定住宿;

2. CEES行政办公室为学者安排办公室,实验室空间由合作者提供。

3.学者来访合作时间超过2周,协助学者办理厦门大学消费卡,以方便在食堂用餐。

4.学者的讲座报告、学术交流等安排由合作者与CEES办公室秘书协调。

5.未尽事宜,由课题组与CEES行政办公室进行协商。


五、访问学者责任与义务

1.访问学者来室工作期间需做学术报告,项目结束后30天内提交《CEES访问学者开放基金总结报告》,由受资助学者与合作者共同填写

2.学者与合作者应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,若有特殊情况需与CEES协商解决。


 六、保险

    建议外籍、香港和台湾的访问学者及其陪同人员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提前购买覆盖访问期间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。购买的保险应至少可提供医疗福利,意外事故或疾病时免赔额低,医疗撤离至本国的费用,以及遣返遗体的费用。


七、研究成果

1.  项目成果为福建省海陆界面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(厦门大学)与申请者所在单位共享。

2.  访问学者在本基金资助下所完成的论文、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完成单位须署名“福建省海陆界面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(厦门大学)”,并标明受福建省海陆界面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(厦门大学)“访问学者基金”资助。


八、其它

    本细则2018年4月修订并执行,CEES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



 福建省海陆界面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(厦门大学)

2018年4月